省民委 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全省民族学校认定备案工作的通知
皖族[2017]15号
各市民委、教育主管部门:
依据《安徽省民族工作条例》有关规定,2013年2月至6月,省民委、省教育厅联合开展了全省民族学校认定备案工作,全省共认定备案122所民族中小学。近年来,由于我省部分地区行政区划调整、部分民族学校撤并及教育教学任务调整等原因,全省民族学校的数量和部分学校学制有了较大变化。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民族教育事业发展,规范民族中小学校认定标准和程序,准确掌握当前我省各级各类民族学校建设情况,并为有关教育规划及项目建设提供依据,省民委、省教育厅决定对全省民族学校进行认定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族学校认定备案工作的依据
《安徽省民族工作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设立民族学校。民族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由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民族工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备案。
二、民族学校认定条件
1.2013年已认定备案的民族学校,在学校自愿申请的基础上,
各地原则上应予以认定。对其中现已变更为教学点的,不予认定。
2.新申请认定的学校必须是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设立的中、小学且少数民族学生数达到学生总数30%以上。
三、认定和备案时间
1.各地根据学校管理权限,对已设立的民族学校和拟申报的学校,由设区的市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民族工作部门办理认定评审手续,申报认定截止时间为2017年9月30日。
2.请各市民委和教育主管部门于11月1日前,根据认定结果,将《安徽省民族学校资格认定申请评审表》纸质版和电子版、《安徽省民族学校认定情况汇总表》电子版报省教育厅基教处和省民委民族二处备案。评审表、汇总表样表及填报说明可在安徽省民族宗教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网址www.ahmwzjj.gov.cn。